李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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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北京安延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12号楼1709
时间:2025-10-22 21:09 作者:齐鲁法眼
引言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再审程序因涉及原审裁判的审查与纠错,面临证据固定难、事实认定复杂、法律适用争议大等多重挑战。
法眼团队近期代理的乙公司与甲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一案,虽团队已勤勉尽责完成卷宗调取、证据梳理、法律文书起草等全部工作,但因委托人证据留存不足、司法实践中对关键证据的认定倾向等客观因素,最终再审申请被驳回。
在代理此案过程中也暴露出建设工程纠纷代理中律师面临的多重执业风险,本文将结合案件细节展开剖析,并提出针对性的防范策略,为各位律师同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01
一、案件基本脉络梳理
本案源于一起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质量争议,时间跨度从 2020 年合同签订至 2025 年再审程序终结,核心节点如下:
1、合同签订与履行:2020 年 8 月 14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包 4# 公寓楼内装饰工程,工程总价约 900 万元,甲公司指定闻某为授权代表,负责合同履行、验收手续等事宜,乙公司指定黄某为代理人。2020 年 11 月 20 日工程竣工,12 月 18 日乙公司完成竣工资料移交,2021 年 3-4 月乙公司两次对工程进行维修并经甲公司验收。
2、争议触发与原审进程:2021 年 8 月 10 日,暴雨导致 4# 楼因楼顶配电间及窗户未关闭被雨水浸泡;8 月 31 日,双方签订《关于 4# 公寓楼内装饰工程竣工移交后维修事宜洽谈函》(以下简称《洽谈函》),明确 “卫生间防水渗漏非内装饰单位原因导致,此后防水项目维修质保不再由乙公司承担”。但 2021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甲公司多次发函要求乙公司维修卫生间墙面返潮、发霉问题,乙公司以《洽谈函》为由拒绝,甲公司遂于 2023 年 4 月起诉。
3、原审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依据《竣工图》《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认定防水工程由乙公司施工且存在质量问题,判决乙公司支付维修金 4280867 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4 年 9 月,乙公司委托律师团队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19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三点,每一点均涉及证据效力与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对于《洽谈函》的效力认定:职务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洽谈函》是乙公司主张免除防水质保责任的核心证据,其上有甲公司授权代表闻某的签字按手印及乙公司刘某的签字。
乙公司主张,闻某作为合同约定的授权代表,其签字行为属于职务代理,且《洽谈函》内容是双方对维修责任的明确划分,对甲公司具有约束力;但原审法院认为,《洽谈函》形式不符合 “日常生活逻辑”—— 正面无双方盖章,闻某仅在反面身份证复印件旁书写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法认定其对正面内容的确认,且合同约定 “非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一律无效”,闻某签字超出授权范围,属于无权代理且未获甲公司追认,故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从证据层面看,乙公司虽提交《洽谈函》原件,但未能提供闻某在其他类似文件中签字的比对样本,也未申请闻某出庭作证;甲公司则质疑《洽谈函》真实性,主张闻某签字非本人所签,却未提交笔迹鉴定证据。
再审阶段,律师团队补充提交刘某的证人证言,欲证实《洽谈函》签署的真实性,但因刘某系乙公司员工,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未被法院采信。
第二、防水工程施工主体与质量问题成因:全部施工还是仅做修补。
乙公司主张,其仅对卫生间防水进行裂缝修补,而非整体施工,防水工程实际由前施工单位丙公司完成;甲公司则依据《审计报告》《竣工图》主张防水工程由乙公司施工。
原审法院采信审计单位丁公司的《说明》,“因定额库无 JS 防水子目,借用聚氨酯防水定额,《审计报告》与《竣工图》防水工艺一致”,结合乙公司在结算书中申报防水工程量的事实,认定乙公司为施工主体。律师团队在再审中提出两点反驳理由:一是《审计报告》载明防水材料为聚氨酯,而《竣工图》标注为 “东方雨虹 JS 三遍”,二者存在矛盾,且《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明确有 JS 防水对应的定额子目,丁公司《说明》内容不真实;二是丙公司与甲公司另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显示,丙公司施工包含坡屋面、檐沟处防水,若该部分防水存在问题,同样可能导致室内渗水,原审未鉴定防水渗漏成因,直接将质量问题归责于乙公司不当。但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丙公司施工范围包含卫生间防水,且未申请质量成因补充鉴定,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工程修复造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工程量虚增。
乙公司对原审采纳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主张修复墙面工程量 5881.4 平方米远超其实际施工的 4019.67 平方米,修复金额 4280867 元缺乏合理性。
律师团队在再审中提交工程量对比表,欲证实鉴定存在虚增,但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无明显瑕疵,乙公司未提供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故对该异议不予采纳。
02
二、代理风险警示
(一)“证据瑕疵” 引发的连锁风险
建设工程案件的核心争议,如施工范围、质量责任、工程款结算等均依赖书面证据支撑,而行业内 “边施工边补手续”“口头指令多于书面文件” 的现状,使得律师在代理时极易陷入证据不足的被动局面,进而引发执业风险。本案中,证据风险贯穿代理全过程,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类:
1、工程界面证据缺失,无法证实 “防水仅为修补” A 公司主张 “卫生间防水工程已由前施工单位 C 公司完成,其仅负责裂缝修补”,但未能提供进场时工程界面的影像资料、与 B 公司关于“防水无需整体施工” 的书面约定,仅能依赖口头陈述。律师团队虽在再审中调取C公司与B公司另案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欲证实C公司施工包含防水相关内容,但该鉴定意见仅提及“坡屋面、檐沟处防水”,未明确包含卫生间防水,无法直接佐证 A 公司的主张。最终,法院因 “证据不足以证实卫生间防水由 C 公司施工”,维持了 “A 公司为施工主体” 的原审认定。
2、关键文件证据单一,核心主张缺乏佐证 《洽谈函》是 A 公司主张 “免除防水质保责任” 的唯一核心证据,但该证据存在形式瑕疵。正面无双方盖章,B 公司授权代表仅在反面身份证复印件旁签字,且 A 公司未留存该授权代表在其他项目文件中的签字样本,也未让其出庭作证。律师团队虽补充提交 A 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但因该员工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薄弱,未被法院采信。此外,A 公司对《竣工图》中己方员工签字的异议,未在一审阶段自行委托笔迹鉴定,错失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导致再审阶段再提鉴定申请时,法院以 “无必要” 为由驳回。
风险提示:
律师在接受建设工程案件委托时,若发现委托人存在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需第一时间出具《证据补充指引》,明确告知委托人需补充的证据类型,如施工日志、签证单、材料采购凭证、沟通记录等及补充期限;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书面告知委托人 “举证不能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并留存告知记录,避免后续因 未提示证据风险被委托人追责。 对建设工程案件中的专业证据,如审计报告、鉴定意见、定额文件,律师可联合专业人士对存在瑕疵的证据制定 双重应对策略,在法律文书中明确指出瑕疵所在,并通过申请证人出庭、提交专业分析意见等方式补强异议理由;同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委托人,说明异议可能被采纳的概率,避免委托人因对异议效果期待过高产生不满。
(二)“结果期待与专业认知偏差”
引发的沟通风险 建设工程案件委托人多为企业,对胜诉结果的期待较高,且对法律程序的不确定性认知不足,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沟通不及时、不充分,极易导致 “服务认可与结果不满” 的矛盾,进而引发退费、投诉等风险。本案中的沟通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1、案件结果风险认知偏差 再审程序本身具有 “纠错门槛高” 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申请需满足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等严格条件,建设工程纠纷因涉及复杂事实认定,再审胜诉概率更低。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委托初期,既需要口头明确告知再审存在不确定性及再审申请可能被驳回的具体情形,如证据不足、法律适用无明显错误,也要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避免委托人对再审胜诉存在过高期待,最终因结果不理想提出退费。
2、代理工作进展及时沟通,避免服务感知缺失 律师在办理复杂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记录卷宗调取、文书出具及与法院沟通等工作,并定期向公司汇报。部分委托人因缺乏对法律代理专业性的认知,容易以案件结果倒推服务质量,若未能通过书面汇报体现代理工作量与专业度,可能导致委托人产生律师费与服务不匹配的误解,进而引发退费诉求。
风险提示
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案件时,应建立全程书面沟通机制:一是在委托初期,出具《案件风险告知书》,明确 “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适用、司法政策等因素影响,不承诺胜诉”,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二是在代理过程中,每完成一项关键工作,如证据梳理、法律文书起草、与法院沟通,均出具《案件进展报告》,详细说明工作内容、成果及下一步计划,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送达,并留存送达记录;三是在案件关键节点,如收到法院传票、鉴定意见初稿时,及时组织委托人沟通,听取委托人意见,并将沟通内容与结论形成《会谈纪要》,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因沟通内容争议引发纠纷。

03
三、其他执业风险PART THREE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代理中,除沟通、合同风险外,口头承诺” 的随意性及 “隐性环节把控不足” 引发的风险同样突出,这些风险虽易被忽视,却可能直接导致委托人不满、律所声誉受损,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1、口头承诺引发信任危机 口头承诺因缺乏书面依据,易引发 “约定模糊”“认知偏差” 等问题,尤其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委托人对结果期待高、对服务细节敏感,口头承诺的随意性可能直接转化为执业风险。部分律师为承接案件或安抚委托人,可能作出 “这个案子肯定能赢”“再审一定能推翻原审”“赔偿款保证拿到” 等口头承诺,此类行为存在双重风险:
第一,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不得就案件结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承诺。若口头承诺被委托人录音、录像或有证人佐证,可能被认定为 “虚假承诺”,面临律协警告、罚款甚至暂停执业的处罚,影响执业资格。
第二,极易引发委托人追责:建设工程案件受证据、鉴定、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影响,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口头承诺未兑现,委托人会以 “欺诈”“违约” 为由提出退费、投诉,甚至向法院起诉要求律所赔偿 “预期损失”,导致律所陷入经济与声誉双重危机。
2、口头追加服务内容造成责任边界失控 委托人可能在代理过程中临时提出额外需求,如 “帮忙分析对方补充的鉴定报告”“多跟法官沟通两次”“协助整理工程签证材料”,若律师口头同意却未明确边界,易引发责任争议:
第一,易被认定为义务服务。未书面确认 “额外服务是否属于原合同范围、是否需另行收费”,委托人可能默认包含在原律师费内。若后续因时间、精力有限未完成,委托人会以未履行承诺质疑服务质量;若完成后主张额外费用,委托人又会以此前已口头同意免费拒绝,导致律所陷入 “要么免费、要么违约” 的两难。
第二,服务标准模糊引发不。口头约定 “帮忙梳理证据”,未明确 “梳理的证据范围、完成时间、交付成果形式”,委托人可能期待 “逐份标注证据关联性”,而律师仅简单整理,双方对 “服务是否达标” 产生争议,进而引发退费诉求。
法眼观点
建设工程领域向来以 “产业链长、利益主体多元、事实认定复杂” 著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业乱象长期存在,叠加 “施工日志缺失、签证手续不全、结算凭证零散” 的证据现状,使得纠纷代理从一开始就存在多重风险。律师作为连接法律与工程实践的桥梁,自身的专业能力、风险意识与执业规范直接决定了风险防控的成败。
从现今的行业现状来看,一方面,工程实践中 “重施工、轻留存” 的惯性思维普遍存在,农民工工资结算单、工程变更签证、材料验收凭证等关键证据常因管理疏漏而灭失或失真,为后续代理中的事实查明埋下巨大隐患;另一方面,“包工头带班组施工”“多层分包转嫁责任” 等模式,使得主体资格认定、责任划分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点,稍有不慎便可能触碰法律红线。2024 年末引发行业震动的高丙芳律师案,便深刻揭示了这种风险的严峻性,在追求委托人诉求实现的过程中,若忽视对基础事实的严格审查,默许甚至参与虚构农民工讨薪事实,即便诉求看似具有 “保护弱势群体” 的合理性,也终将因违背执业底线而承担刑事责任,不仅断送个人执业生涯,更损害司法公信力。这一案例也为所有建工领域律师敲响警钟:行业的复杂性绝不能成为突破执业规范的借口,反而更应强化风险防控的自觉性。
在这样的行业生态下,风险预防绝非空洞口号,而是贯穿代理全流程的核心准则。律师需在委托初期便建立证据清单和风险告知双重防线,对施工资料进行地毯式排查,同步以书面形式明确证据瑕疵、法律适用争议等风险;在代理过程中,以书面沟通和节点确认固化服务轨迹,避免因口头承诺或沟通疏漏引发责任争议;更要主动弥补法律与工程的认知鸿沟,熟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行业标准,必要时联合造价师、工程师组建专业团队,确保代理意见既有法律依据,又符合工程实践规律。
更深层次看,律师的职责绝非单纯追求 “胜诉结果”,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当委托人因 “胜诉心切” 提出不合理诉求时,律师需要以专业能力释明法律的边界, 正如高丙芳案所警示的,即便以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具有程序优势,但在工资已实际结清的事实面前,任何规避审查、虚构事实的操作都是对执业伦理的背叛;而当案件因证据不足面临败诉风险时,律师更应通过充分的书面沟通与风险提示,让委托人理性认知程序价值,而非以 “结果未达预期” 引发退费投诉。这种平衡的实现,既需要律师具备复合型专业能力,更需要坚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执业底线。
当前,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的实施与司法裁判的精细化,建设工程纠纷代理的专业化要求日益提升,风险防控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乙公司再审案的代理经历与行业典型案例共同证明:唯有以规范应对行业乱象,以专业抵御潜在风险,才能在维护委托人权益的同时,守护自身的执业安全。在每一起案件的严谨代理中,筑牢司法公正的微观基石,推动行业从 “乱象丛生” 向 “规范有序” 逐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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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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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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