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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风险代理的总体限制

时间:2025-10-23 23:34 作者: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婚姻、继承案件;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4.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5. 刑事诉讼案件诉讼案件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再审案件,但再审程序作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特殊程序,其性质与一审、二审程序有所不同,且通常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较高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再审案件往往被视为不宜实行风险代理的情形之一。

这主要是因为,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律师在再审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可能会导致律师为了获取高额代理费用而采取不当手段,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可能增加道德风险,使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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