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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是否和解、调解、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风险代理协议的约定实质上对委托人上述权利形成限制的,该条款无效

时间:2025-10-23 23:39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自身的权利是代理人合法行使代理权的基础,代理人应当依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忠实、勤勉地为委托人服务。

长城石办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全风险代理协议》约定,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长城石办案件代理人,其中第十条约定“如甲方(长城石办)中途终止合同,或未经乙方同意撤回起诉,或私下与欠款责任方和解,视为总涉案标的已全部追回,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按合同第八条规定全额支付代理费”。

诉讼中是否和解、调解、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上述第十条的约定实质上是对委托人权利形成了限制,与委托代理合同应有的目的、性质不符,二审判决认定该条款无效正确。


——贺某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2)民再申字第216号;

合议庭法官:侯建军、王季君、万挺;

裁判日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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