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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条款的认定——风险代理条款常见法律争点案例解析1

时间:2025-10-23 19:11 作者:周雪丽

【案例】


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X中民X(商)终字第4XX号 上海XX宝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风险代理不同于一般代理,主要表现在合同双方诉讼风险的承担和代理费的收取方式。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两份代理协议均属于律师风险代理合同,理由如下:相应案件的第一审代理合同即《聘请律师合同》,虽然没有明确写明“风险”两字,但从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的计费方式来看,与普通律师收费的按件计费、按时计费等方式不同,是以“中X公司对车损的诉请与判决车损减少的数额的20%支付”为标准收费,该计费方式符合风险代理中以诉讼结果来决定代理费支付这一本质特征。……因此宝X公司认为该份代理协议不属于风险代理、收费标准过高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评析】


案例1涉及的争点主要是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出现“风险”或“风险代理”表述但约定内容实系风险代理的情况下,能否按风险代理计费的问题。

在此问题上,案例1中审理法院选择的裁判路径,与法院的传统路径一致,即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而不是名称来确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早期典型的表明法院此种裁判思路的司法文件,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该批复称,“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此种思路常见的另一个裁判场合,就是当事人合同中具有违约金性质但却未冠以“违约金”名称的约定,法院通常按违约金条款认定且在过高时支持调减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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