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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弱势群体利益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时间:2025-10-23 18:48 作者:无讼阅读

就死亡赔偿案件来说,赔偿的项目多为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如果对此类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会变相减少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从而影响到受害人今后的生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国家主管部门针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做出了相应执业纪律规定,并禁止对该类赔偿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费,其目的就在于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这符合当前我国的法律政策导向和普遍价值追求。

因此,对于诸如死亡赔偿等涉及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的约定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也不符合一般人的善良判断。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955号]


如前所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虽系部门规章,但属于我国公共政策范畴,违反公共政策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行为,根据《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规定,从规范执业、律师管理的角度而言,实行风险代理的应当限定于民事案件,且应涉及财产关系,并且需要排除特定几类案件,一旦涉足,均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6781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3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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