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风律师:15300150035
Previous Next

律师风险代理侧重结果,弱化代理过程

时间:2025-10-23 19:02 作者:无讼阅读

比如在《债权清收风险代理合同》中,即是否实现债权、取得款项则为考量依据。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过程进行详细量化。如果未能实现债权,律师事务所花费再多的人力,完成更多的工作,也无法根据合同取得代理费。如果能够实现债权,且律师事务所并没有其他违背委托义务而损害委托人债权利益的情形,即应认为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合同义务,这也是风险代理合同的典型特点,即侧重于对实现合同目的的关注,弱化对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的束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民四终字第32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合同律师咨询热线:15300150035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