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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所产生的诉讼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时间:2025-10-23 19:03 作者:无讼阅读

《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合同虽以当事人的信赖为基础,但不能简单地以委托人对委托事务处理结果是否满意来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法律及律师职业规范禁止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作出成功或胜诉的保证或担保,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专业代理机构,为当事人就案情提供的分析、判断或咨询意见,亦不表明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相应的诉讼后果仍由当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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