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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合同中应尽量穷尽不同结案方式情形下律师费的给付方式和标准

时间:2025-10-23 19:00 作者:无讼阅读

当事人在风险代理合同中应尽量穷尽不同结案方式情形下律师费的给付方式和标准。


比如当事人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仅约定:除被申请人胜诉这一情形之外,被申请人支付该风险代理费的条件为,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自行调解和解或无故终止代理协议。

最终,当事人以“起诉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与公司没有利益关系”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则认为该诉讼行为正当、合理,并非因被申请人自行调解或和解而提出的撤诉,亦非被申请人无故终止代理协议的行,双方约定的支付律师费的条件没有成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1694号]


比如当事人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仅约定:按照一审判决所获得赔偿的数额的5%支付律师风险代理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当事人申请撤诉结案。风险代理合同中对该结案方式如何收取律师代理费、按什么标准收取律师代理费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此时,人民法院则对于律师事务所起诉索要律师费的诉请没有合同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申字第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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