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风律师:15300150035
Previous Next

案涉行政争议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并未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有效。【最高法院案例】

时间:2025-10-23 23:48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律师所与特殊教育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某律师所指派赵某律师作为代理人,为了特殊教育学校的利益争取通过法律手段,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改变海口市政府已经做出的收地决定。

2008年1月23日,某律师所赵某律师向海口市法制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14号《处理决定》。2008年8月28日,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向中教信清算组发出835号《通知》,同意撤销214号《处理决定》。

通过上述事实可知,案涉行政争议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并未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故特殊教育学校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十二条”禁止行政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主张《委托代理协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某律师事务所与海南(海口)特殊教育学校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民提字第224号;

合议庭法官:宫邦友、林海权、高燕竹;

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我们的经验:

大部分案件,根据生活常理判断,只要有悖公平原则,基本都会留有生机,这个生机也许不可思议,也许意料之外,但大都存在。

种种不可思议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把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分析到位不难破解,但困难在于思维固性以及对法律研究不到位。

若你正陷在法律难题里,别着急;

愿意的话,可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 —— 说不定就能找到翻案破局的突破口。

李金风合同律师咨询热线:15300150035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