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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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北京安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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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3 19:03 作者:无讼阅读
风险代理是法律认可的委托代理的一种特别形式,认定诉讼代理方式是风险代理还是普通诉讼代理,应根据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否具有成立风险代理的合意进行认定。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由此可见,在风险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均负有相应的风险,代理人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在与委托人订立风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对双方应承担的风险内容以及可能的收益计算方式向委托人作出必要的提示和告知。
因此,风险代理合同双方应具有明确的成立风险代理的意思表示,认定风险代理合同不适用默示的推定合同成立的方式。在未签订书面风险代理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不能仅以“先办案后付费”的特征推定双方成立风险代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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