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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订立风险代理合同

时间:2025-10-23 19:04 作者:无讼阅读

根据《律师法》第23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所以,严格意义上说,无论是风险代理合同、普通代理合同,还是律师见证协议、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等,都应当是由律师事务所作为一方签订主体,并指派具体承办律师办理对应的具体某项业务。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具体经办律师直接与委托人订立相应业务合同的现象。对此,人民法院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


所以,在追要律师费的诉讼费,有的法院会以律师事务所未签订委托合同为由,认定其不是合同相对人,从而对其起诉资格予以否认,直接裁定驳回其起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01420号、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19号]。


与此同时,也有的法院对此采取认可的态度。具体理由有两点:

第一,《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律师不得以个人身份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的内容,但制定该内容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管理律师行业,规范律师行为,而并不是以此作为判断相关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故该规定应属于管理性规定,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不能因此认定无效。

第二,具体经办律师签订协议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了具体经办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且向相关机关出具了律所公函,应视为对经办律师签订委托合同的追认,具有法律效力。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焦民二终字第363号、突泉县人民法院(2015)突民初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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