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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群体性诉讼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时间:2025-10-23 18:49 作者:无讼阅读

虽然原告主体不同,要求赔偿的金额不同,但均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及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该批系列案件应属于群体性案件。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故风险代理合同因违反群体性诉讼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8736号]


即使个案不属于群体性诉讼,但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群体性诉讼”作扩大理解,比如:“涉及群体性诉讼的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虽然本案不属于群体性诉讼,但根据长华里业主会提交的新证据来看,长华里物业小区由1354户业主组成,涉案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涉及该小区内众多业主的共同利益。故从以上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不宜按照风险代理计算代理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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