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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伤赔偿的诉讼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时间:2025-10-23 18:49 作者:无讼阅读

工伤赔偿案件的受害人多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所获得的赔偿款项通常用于必要的医疗费用和维持生活的必需费用,律师事务所在工伤赔偿案件中通过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提取较高比例的工伤赔偿款作为代理费,违反了社会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风险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条款应属无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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